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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陨石之争”几度上演 天外飞石坠入法律“漏洞”

2017-11    来源: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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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已发生多起因陨石所有权引起的纠纷

  天外飞石坠入法律“漏洞”

  矿产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其归属权属于国家,这是宪法和物权法都已明确规定的,那么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矿产也理应归国家所有。

  □ 本报记者  朱琳

  “朋友在云南刚捡到的陨石,看看能值多少钱。”

  “真正的香格里拉陨石,各位懂行的买家速来围观。”

  ……

  10月4日,云南省迪庆州发生一次火流星空爆,有目击者称,看到了疑似陨石坠落的画面。随后,来自四面八方的各路“猎星人”都涌入当地寻找陨石,“找到陨石”的消息也不断传出,网上甚至有人售卖起了“香格里拉陨石”,且价格不菲,随后云南省工商局回应,已经关闭该售卖“陨石”的网店。

  虽然买卖陨石被叫停,但关于陨石归属权的讨论却未曾停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已发生过多起因陨石所有权引起的纠纷,同时陨石交易市场也十分混乱,导致了陨石被盗取或外流。这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陨石的所有权加以规定,陨石的所有权存在“立法漏洞”所致。

  “我国应完善陨石所有权方面的立法,明确将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的矿产对待,归国家所有。同时,对发现者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此减少对陨石所有权的法律争议。”杨立新建议。

  “陨石之争”几度上演

  天上的星星应该归谁?这个问题曾经难住了不少人。

  今年10月的云南“香格里拉陨石”事件,再次将这个争议摆在了公众面前。

  其实,在此之前,我国曾几度上演“陨石之争”。

  2008年,黑龙江省北安市的一名农民老宋聘请律师与国内一家天文馆打起了官司。起因是一年前老宋亲眼目睹了一块陨石“从天而降”,并把这块陨石带回了家。天文馆方面认为,陨石应同化石一样,归国家所有。而老宋的律师认为,陨石不属于地球,应适用先占权原则,即民间的“先占先得”。最终,该案以天文馆与老宋达成协议,给老宋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结束。

  继续追溯,可以发现早在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就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一块巨型“陨铁”并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运走,由此引发一场“争夺战”。该案的代理律师认为,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但是朱曼仍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该案已于今年3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

  “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产生都是围绕陨石所有权进行的,而要解决陨石所有权的争议,首先要定义陨石是‘自然资源’还是‘无主物’。”杨立新指出。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从这些规定可以明确我国自然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并且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杨立新指出,但是陨石是来自外太空的物品,是否属于自然资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如果陨石坠落在地球表面,我们可以推断认定它为无主物。”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

  然而,将陨石定为“无主物”,其归属权同样存在不少争议。

  在欧洲及美国很早就明确了陨石的立法归属权,将陨石视为特殊的无主物,采取先占权,规定陨石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占有。

  但在程啸看来,虽然不少国家将陨石定为“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等并未承认对“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因此任何人不得依据先占而取得陨石的所有权,陨石的归属权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陨石归属立法不明确

  据媒体报道,我国陨石拥有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前三,已成为陨石大国。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立法对陨石的规定几乎处于真空地带,对其所有权的归属更是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立法的先天不足,造成了实践中我国陨石交易市场的混乱以及陨石资源的外流。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告诉记者,陨石是一种极具科学研究价值的天外来物,并且由于陨石数量稀少,且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投资者的不断增加,陨石的价格也逐年抬高。每当有陨石落地的消息传出,许多群众都会在当地进行“寻宝”或哄抢陨石,还有些较大的陨石遭到切割和损坏。

  2004年12月,我国甘肃榆中县发生了一场大规模“陨石雨”,这本可以为我国科研机构研究陨石样本提供好机会。但第二天,得到消息的民众从全国各地赶来,甚至有海外陨石搜寻爱好者也加入采集行列,导致不少陨石被运走贩卖,剩下的很多陨石也多有损伤,对相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2005年4月,我国新疆阜康地区一块重达一吨多的橄榄铁陨石被偷运出境,被美国一名收藏者以2500万美元购得。

  “由于陨石所属并未在立法中明确出来,也没有相关部门专门管理,因此,将陨石私自占有并出售的行为并不少见。”杨杰指出,有人明目张胆地叫卖陨石,但大部分主要还是在“黑市”进行。

  在杨杰看来,陨石交易市场极其混乱,不仅存在价格不透明、以假乱真现象,还滋生出虚假陨石鉴定、评估专家和机构,为牟取暴利,有些人夸大宣传陨石的价值,进行诈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因此蒙受经济损失。

  曾经接触过几例骗子打着陨石售卖的幌子骗取受害人钱财案件的杨杰告诉记者:“民众对陨石的知识了解甚少,极易被不法分子蛊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辈子积蓄都被骗光。”

  “因此,不管是对肃清当前混乱的陨石交易市场,防止陨石资源的外流,还是从保护陨石的完整性、确保国家对陨石科研的最大化利用,我国都应当对陨石的所有权进行立法明确。”杨杰说。

  应明确陨石法律性质

  陨石,也称“陨星”,是地球以外脱离原有运行轨道的宇宙流星或尘碎块飞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尽的石质、铁质或是石铁混合的物质。

  “陨石之所以珍贵,主要在于其独特的科研价值。”杨杰认为,我国现行对陨石的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将陨石列为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简单提到了陨石的法律地位问题。

  同时,杨杰指出,从物理化学角度而言,无论是石质陨石、铁质陨石或是石铁陨石,与地球其他岩石一样,都是由矿物质组成的。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矿产资源的定义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对此,杨立新指出,对照矿产资源的定义再综合陨石的性质,把陨石当成一种特殊矿产并无不当。

  “矿产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其归属权属于国家,这是宪法和物权法都已明确规定的,那么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矿产也理应归国家所有。”杨立新认为。

  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也就是说,即便是落到集体的土地上,或者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归国家所有。”程啸补充说,既然陨石的所有权归国家,那么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占有或者通过挖掘的方式而取得陨石的所有权,更不能将国家所有的陨石进行交易,目前各种黑市交易陨石的行为都属于侵害国家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杨杰看来,既然明确了陨石是矿产,那么就应当将其明确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结束陨石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陨石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价值,且数量稀少,如果不运用立法明确归属国家,则可能带来陨石的损坏流失或市场混乱等,不利于陨石的保护和研究。”

  “由于陨石并非地球物质,进行勘探存在一定的难度,更多的还是依靠人工找寻,因此,陨石爱好者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杨杰指出,如果立法规定陨石归国家所有之后,相关部门将散落民间的陨石以强制性手段进行收回,将打击民众找寻陨石的积极性,不利于陨石搜寻。

  对此,杨立新认为,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考虑多鼓励民众将收藏或发现的陨石上缴国家,同时,对发现者、收藏者人也要明确适当的奖励办法,或者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等。

  杨杰则建议,立法应允许个人及部分团体组织自行搜寻或勘探陨石,但在发现陨石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对于陨石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对发现者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报酬。

  “同时,可以根据是否具有重要科研价值为标准,将陨石分为科研型陨石和非科研型陨石等,科研型陨石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来说都不得擅自买卖,而非科研型陨石应允许个人收藏,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才可以进行买卖,但不允许偷运出境。”杨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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