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28万挪用900万一审获刑14年
检察官披露山东商务厅原厅长落马始末
□ 本报记者 徐 鹏
□ 本报通讯员 王蓉蓉 程莉莉
他曾经在山东省乳山县上册公社任一名交通员,他用了半生的精力,完成了从一名普通的交通员到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再到铁牢囚徒的人生沉浮。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作出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吕在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据了解,吕在模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承揽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28万余元。多次在山东省商务厅及下属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报销月嫂费、交通费、餐费等应由其个人和家庭支付的费用共计17万余元。私自将山东省商务厅900万元公款用于在烟台购买房屋、装修以及购买车辆,以供其个人使用。
态度强硬拒不交代问题
和吕在模打过交道的人都对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身材高大,性子直爽。虽然作风有些武断,但工作严谨认真,是个能吃苦下力的“好干部”。
2014年7月,中纪委网站的一条信息让山东商界为之震动:吕在模涉嫌违纪被调查。2015年1月25日,吕在模开被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张静雅接手了这个案子,时至今日,她还清楚记得第一次见到吕在模时的场景。
“我们在淄博见到了吕在模,当时看他已经是满头白发,第一印象就是这个人性格很强势,在我们提审的过程中态度非常强硬。”张静雅说。18岁成为上册公社团委书记,48岁任济宁市市长,52岁升至省直机关厅级干部,吕在模的仕途可以说是顺风顺水。被调查期间,他不仅拒不交代问题,还这样说:我没犯什么错,你们这么对我不公平,我要举报你们。
作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吕在模背后的关系错综复杂,如果没有他的口供,案件办理将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他这种态度对我们办案的阻碍很大,也就是说后期他的供述很可能出现变化。所以对我们而言,整个证据上的准备和庭审的应对都会增加困难。而且,这是我第一次办理厅级职务犯罪的案件,当时的压力其实非常大。”张静雅说。
张静雅一头扎进了这个案子。从济南到淄博,她不知道来来回回跑了多少次。她也记不清,从白天到黑夜,自己和同事们究竟苦熬了多少个通宵。功夫不负苦心人,一个人名渐渐从纷繁的线索中浮出水面:根据纪委移交的材料,2003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赵宁先后4次送给时任济宁市市长的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
深挖线索案件浮出水面
事情还要回到2003年,当时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这个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务必要建设好。济宁全市上下格外重视,时任市长的吕在模亲自主抓。
当时,吕在模刚刚从烟台调到济宁,而同为烟台人的赵宁凭着老乡的关系悄悄找上门。2004年6月,在市长办公室里,赵宁第一次见到了吕在模。作为见面礼,赵宁恭恭敬敬地递上了一个纸袋子:“领导,我们想做这个项目,这是我们公司的宣传资料,您有时间看一下,考虑考虑我们。”
在光盘和画册下面,是用银行钞条捆着的整整齐齐20万元现金。
吕在模淡淡地看了一眼纸袋,只是说了一句:“知道了,我看完资料再说,你回去等着吧。”然而,赵宁左等右等,始终没有等来意向中的项目批复。2004年9月,按捺不住的赵宁再次找到吕在模。这次,他带去了4袋海参,依旧用自己公司的纸袋装着,在海参下面,是30万元现金:“领导,我刚从烟台回来,给您带了点家乡特产。”
就这样,一直到2007年6月,赵宁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赵宁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
“为了证实赵宁的证言,我们到现场提取了他们公司用来行贿吕在模的纸袋。经过试验,发现确实能装下赵宁所说的现金和礼品,行贿款来源公司财务均可以查到,赵宁对借款用途均予以明确详细地说明。”张静雅说。
就是通过这种办法,公诉人将吕在模受贿的证据一笔一笔还原出来,成为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
挪用公款购买沿街商铺
有关吕在模更多的不法事实浮出水面。
2012年6月的一天,吕在模和妻子盖某回到烟台,山东某商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祥华招待宴请。其间,吕在模对自己的老部下刘祥华说:“你嫂子退休闲在家没事,你们企业上有没有税务顾问?如果没有,你嫂子可以作为一个聘任人选。”
年底的时候,刘祥华到吕在模家楼下,给盖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顾问费”1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的“顾问费”再次如数奉上。
“其实,2011年10月吕在模的小孙女刚出生,盖某要在济南看小孙女,她根本没时间去烟台做这份工作。为了确定这一点,我们特意到刘祥华的公司查证,盖某的确从没有上过班,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等。”张静雅说。
除了利用妻子、下属、老乡等关系收受现金、礼品、购物卡外,吕在模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手伸向了公款。
“吕在模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2007年3月升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之后,我们指控吕在模的23起犯罪事实中,有19起发生在这期间。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90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张静雅说。
2010年10月初的一天,56岁的吕在模来到烟台,看中了两处沿街商铺。没过多久,他的老部下刘祥华就赶赴烟台,花了900多万元买下了这两套商铺,并很快对其中一套进行了装修。装修好的商铺里有厨房、茶室、雅间、办公桌及休息区。商铺以红木家具为主,陈设十分豪华。装修完毕后,这套商铺成了吕在模回烟台时宴请朋友之处。
“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山东国际商务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应当经分管领导签字、厅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支出。这900万元一事,没有召开过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直到吕在模离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也没有和继任厅长交接,可以说,买商铺这个事情,只有吕在模和刘祥华等几个人知道。”张静雅说。
吕在模没有想到,正是这笔账外资金,成为他身边的“定时炸弹”。2014年4月至6月,侦查机关根据线索追查山东省商务厅账外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吕在模在这笔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问题。同年7月28日,吕在模被山东省纪委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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